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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物理学系办公网     编辑:     浏览次数:736

物理学系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求是初心,勇担使命,扎根铸魂,加快构建更加卓越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物理学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学部制定的要求,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二章  创新成果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并完整呈现于学位论文中。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

1、学术学位硕士生应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平台评审,评审结果为二优一良以上。

2、对于没有达到上述论文优良要求的,需要有创新成果。硕士期间科研成果需以重要贡献作者(前三作)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且必须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直接相关,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成果需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


第五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与创新性。

1、学术学位博士生应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平台评审,盲评结果为四优一良以上。

2、对于没有达到上述论文优良要求的,需要有创新成果。博士期间科研成果需以第一作者* 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且必须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直接相关,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成果需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


第六条 创新成果必须与学位论文相关,其中论文成果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国内外高水平期刊目录由物理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


注:* 若论文作者以姓氏拼音排序,需提供由导师签字认定的第一贡献作者证明,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第三章 学位论文审核

第七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的审核工作,应对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创新成果已达到所在学科、学部的要求后,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要求:

    1、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及每章节复制比均低于5%的,论文无需修改,可以参加正常评审。

    2、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或每章节复制比大于等于5%,但是小于15%的,论文需要作相应修改。修改后论文总文字及每章节复制比均小于5%的,可以参加评审。

    3、学位论文相似度属于上述第2项情况,经修改后检测仍高于15%的,或学位论文相似度初查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25%的,论文须作较大修改,建议推迟至少半年参加评审。

    4、如对检测结果和处理有异议,由学生本人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签署意见,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研究后确定是否可参加正常评审。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院所有博士、硕士论文均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双盲隐名评阅。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至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45个工作日、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到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被判定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1、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有“D(较差);

2、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3、博士研究生有2份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硕士研究生有1份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由所在学部、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自定。学位申请者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 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其它相关相应流程,如答辩申请、学术分歧申请等,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应根据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提交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聘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由学术学位学科或者专业学位类别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由院系面向所有此类情况研究生统一组织答辩:

    1、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复审通过的研究生;

    2、学位论文经过学术观点分歧申述通过的研究生;

    3、“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C(一般)”的研究生;

    4、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5、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且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1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交叉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选聘1-2名所涉交叉学科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外3-5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1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吗   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者具有正高职称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导师组成员)、已退休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可列席研究生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当公示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和答辩时间、地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以外,应在校内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相关学位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并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起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或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3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3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应将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等送交院系归档。


    第二十七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人须将修改后的、导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电子版(含签字)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要求送交院系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学部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经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与审核、提前答辩申请由学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预答辩(预审)、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未尽事宜参见《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理学院学位相关文件自动废除。由物理学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 45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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