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人〔2012〕25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的控制,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岗位意识和职业特点,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和工作内涵,科学制定各类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建设一支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通过完善评聘制度与程序,不断推进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技术、出版技术、会计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六条 各类人员根据所从事工作的岗位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1.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研究为主岗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和副教授职务,其中教学为主岗教师还可评聘教学为主教授职务。
2.先进技术研究院教师可评聘?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3.团队教学岗教师评聘高级讲师职务;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艺术等从事量大面广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可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4.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支撑与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在建筑设计院、产业、后勤、科技园、附属医院等单位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统一评聘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评聘农业推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
5.
第七条 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
高校教师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评聘名额,结合教师岗位定编定岗方案,由学校分学部核定;其他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按各类岗位分别核定。
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单独核定;各类直属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归类核定。
第八条 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院系(单位)根据申报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学历、资历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等情况,报学校核准后择优评聘,学校不再下达评聘名额。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九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学校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近三年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聘岗或受过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的,不具备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还应考核其教学态度、基本课程教学时数、教学效果以及所担任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德育导师等工作。如出现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或出现教学事故者,不具备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者,还应考核其医德医风情况,如有出现医疗事故者,不具备当年申报资格。
(二)学历学位条件
1.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和公共艺术等少数学科以及1958年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
2.评聘卫生技术职务者的学历(学位)要求详见医学部制定的评聘条件(由医学部另行制定),其中校医院卫生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另行制定。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要求详见附件1-10。
3. 个别业绩突出、确需学历或学位破格的,学历和学位破格仅限于低于学校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一个层次,且不能低于本科学历。
(三)任职年限条件
1.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无任职年限要求,但教学为主教授职务评聘有任职年限要求(详见附件1)。卫生技术职务评聘的任职年限要求详见医学部制定的评聘条件(由医学部另行制定),其中校医院卫生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另行制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任职年限要求详见附件1-10。
2.工作后取得学校规定学历(学位)者,在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任职年限(脱产读书期间除外)可以累加计算,达到学校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除评聘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职务外,专业技术人员须进校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才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者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详见附件11。
(五)申报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实行有限次数晋升制度,申报次数以申报者参加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为统计依据。第二次申报者,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显著业绩,具体申报条件由各学部制定后执行。第二次申报未通过者,如此后取得突出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第三次保荐申报。
2.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实行专家保荐制度。对于第二、三次申报者、学历(学位)破格者及校外应聘教授职务者须有不少于2位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担保推荐。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为:求是讲席教授、求是特聘学者、教师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或岗位聘任等级B2级及以上的教授、学部主任或副主任、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或常务副院长(常务副主任)。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每年只能保荐1人。保荐专家所保荐的被保荐人未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年的保荐资格。
3.除符合引进人才政策等情况外,申报者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011年及以后进校教师应通过始业教育专题培训;1966年及以后出生者应取得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申报教授职务前须有不少于2年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经历。
对母语为非汉语的外籍全职教师,学校可以放宽对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始业教育专题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要求。
4.除公共体育与思政类教师外,2012—2013年申报副教授职务者须具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在境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申报教授职务者须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境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从2014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须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或2年内累计不少于16个月在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5.申报副教授职务者,要求具有交叉学习进修的经历;申报教授职务者应完成交叉学习规定的课程。
(六)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隔年申报制度。申报者参加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业务考试)或会议评审未通过的须隔年后申报,再次申报需要自上一次申报以来取得新的业绩。
2.申报高级讲师职务者,须有不少于2年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经历。
3.申报高教管理副研究员职务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申报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者,须已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
(七)其他
1.对于出国(境)从事访问、进修或合作科研的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不包括批准延长时间的延长期)内允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从其回国报到之日起学校对其予以聘任;逾期回国的,学校对其在出国(境)期间的评审结果无效,该人员须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评聘后方可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
2.对于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如在研究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可参加同级或高一级的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的评聘;对于其中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因岗位需要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者,可参加同级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聘。
3.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不再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2007年12月31日以后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转岗到党政管理岗位,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根据工作岗位和个人资历重新评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对尚未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学校不受理在站博士后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请。
第四章 评聘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高校教师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评聘条件应逐步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和要求。各学部、学院(系)应根据各学科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各学科现有高校教师教授和副教授的学术产出统计分析基础上,按照新聘任者“应达到所在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中上水平”的原则,制定各学部、院系(或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的基本条件:
教学工作方面,应包括基本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学生指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要求;研究成果方面,应包括学术论著质量的要求,获奖情况,专利及转化要求等;科研项目方面,应包括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和重大横向等项目的类别、数量及经费要求等;以及校内外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其中,研究为主岗教师重点考核体现其高水平学术科研和原始创新能力的重大学术科研成果,教学方面的要求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教学为主岗教师重点考核其教学工作的质和量、高水平教学改革科研项目、高水平教学改革论文及成果。
各学部、院系(或学科)制定的高校教师教授和副教授任职的基本条件,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应有承担主讲课程要求,但对于担任讲师3年及以下者(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艺术等学科除外),评聘副教授职务时,可不将主讲课程作为必备条件,但鼓励通过主讲课程或协助主讲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等,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专职科研等队伍建设情况,学校分别制定了浙江大学教学为主教授职务评聘条件、高级讲师职务评聘条件、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评聘条件以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条件,详见附件1-9。农业推广和?技术研究高级职务的评聘条件分别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制定,并报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卫生技术队伍中医、药、技、护专业特点,由医学部会同各附属医院按照不低于现有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平均水平,分别制定各附属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评聘条件,加强对临床技能业绩的考核;校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聘条件另行制定,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详见附件10。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强调质量导向和标志性成果。
1.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评聘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工作业绩;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育龄女教师,如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生育的,且任现职年限超过6年者,业绩统计按任现职以来近6年统计。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人文社科领域教师(包括所在学科制定评聘条件参照人文社科条件的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授职务时,原则上应有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确因特殊情况没有SSCI或A&HCI收录论文者申请评聘高校教师教授职务的,须由学院(系)、学部提出申请,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申报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以及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统计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国内一级及以下刊物的论文不作统计。
申报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统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4.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影响力特别大的高水平论文,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职务评聘中,对作者没有将浙江大学作为其第一所在单位的论文统计,作如下规定:
(1)由对方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合作科研期间投稿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统计。
(2)校外引进人才,进校前已发表或进校前已投稿且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统计。
6.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到期未结题的项目、会议论文原则上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统计在申报业绩内的,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7.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代表性材料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作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将如实提供给各级评委会作为评聘参考。如多个同行专家对申报者学术水平评价为“略有欠缺”或“差距较大”,应不予推荐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8.卫生技术职务的评聘,应参加全国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教学规范考试。资格考试和临床教学规范考试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未取得相应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或未达到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者不具备当年申报资格。
9.学校鼓励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由医学部确定在若干附属医院的若干学科中试行,对拟晋升副主任医师的人员,要求连续脱产半个学年承担各类本科课程教学工作,连续脱产半年担任本科室临床教学指导教师。
第五章 评聘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部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审定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核定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对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批,并对审批通过的人员予以聘任;督促、检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科研工作、人文社科工作、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以及医学院附属医院工作的校领导组成。校长可酌情处理少量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个案,事后需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或中级评审委员会为学校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机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各级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人,必须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文科资深教授除外)的高级专家组成,其中不超过45周岁的中青年专家所占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1.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1)学校分学部成立各学部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成员和若干学部外专家组成,具有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评审权。
(2)学校成立教学类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人,有关学部主任或副主任,若干独立专家组成,具有教学为主教授和高级讲师职务的评审权。
(3)学校成立艺术与设计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指定专家担任主任,由相关专家组成,具有艺术与设计学科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评审权。
(4)
(5)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I),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负责人,有关学部主任或副主任,若干独立专家组成,具有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的评审权。
(6)学校成立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医学部提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具有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评审权。
(7)学校成立思政及高教管理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由全体校领导、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组成,具有学生思想政治专职教师及高教管理高级职务的评审权。
(8)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II),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相关校领导,实验技术、图资档案及出版技术等中级评审委员会主任,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负责人,若干独立专家组成,具有实验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高级职务的评审权。
(9)各类直属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相应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2.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1)院级评审组织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的院级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权、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权。
(2)其他中级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高教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思想政治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实验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图资档案及出版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由教育学或心理学教授担任主任),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权和相应高级职务的推荐权。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院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业绩材料。在提交业绩材料时,申报者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高校教师还应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作出说明。若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上述行为查证属实后,该申报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单位审核:各院系(单位)应对申报者申报资格、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党支部的意见。对教学、科研等成果进行归类统计,审查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学校对审查不严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院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处理、处分。
3.材料公示:各院系(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者业绩材料以及主要业绩表在院系(单位)内公示一周及以上,接受公开监督。
4.述职测评:申报者在院系(单位)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应在院系全体教授范围)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本人标志性学术成果和突出业绩,对院系(单位)、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经无记名投票进行测评。
高教管理、实验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述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或中级评审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参与测评。
述职测评结果作为初选进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参考,报学校备案。
5.通讯评审
(1)申报高校教师教授、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研究员、农业推广研究员及?技术研究员职务者,由学校统一送至少5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中申报教授职务者应送至少1位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行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部或院系可提出增加境外同行专家评审人数。申报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学校统一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2)申报高校教师副教授、高级讲师、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副研究员及?技术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者,由各学部或院系(单位)统一送至少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部或院系(单位)可提出开展境外同行专家评审要求。
申报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学校统一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
(3)送审材料包括:①代表性论著、专利、成果奖励、总结报告等。②主要业绩表,反映申报者学习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特别是学术成就和受聘后岗位工作思路及预期工作目标等。
(4)由学校、学部或院系(单位)统一送审的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费(含邮寄费),由学校、学部或院系(单位)统一支付给同行专家,费用由申报者自理。
(5)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6.会议评审
(1)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审阅申报者业绩材料。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在中级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述职,经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推荐到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于通过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正高级职务者,学校将其业绩材料在网上公示一周及以上。
(2)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评聘名额内评审(申报高校教师教授职务者须在学部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述职),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各级评审组织在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对申报者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充分评议,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投票表决,赞成票数大于或等于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4)下一级评审委员会应负责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即在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由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主任汇报本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并重点介绍有争议和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各级评审组织的投票原则上一次通过。如果需要试投票的,投票前评审委员会出席成员事先应就同意试投票达成明确一致意见时方可试投票。试投票与正式投票均只允许一次,且所有候选人均应列入试投票与正式投票名单。允许试投票的,正式投票结果为本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各级评审组织需将每次投票(含试投票)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6)评审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①本人为申报者参加该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职务评聘的;
②本人近亲属为申报者参加该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职务评聘的。
申报者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相关评委回避,申报者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上一级评审委员会决定,高级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7)在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聘中,将逐步试行大学科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结果作为卫生技术中级及高级评审委员会的重要参考。
7.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上报的评审结果负责最后审批,并就审批通过后的评聘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聘任。
第十八条 申诉、投诉及举报
1.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人事处、信访办、法律事务办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职务评聘仲裁异议小组(以下简称“仲裁异议小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2.学校受理申报者申诉时限为会议评审后公示起一周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对于不按照正常程序申诉、并妨害学校安全及管理秩序的人员,除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外,取消其3年内的职务评聘申报资格。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致。
1.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中,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
2.对于原具有科学研究高级职务且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须具有主讲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经历),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直接转聘为同级的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职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申请高校教师教授或副教授职务,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级转评。
3.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到党政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中层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明确或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按其原专业技术岗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政管理岗位中其他人员应参加职员职级或高教管理高级职务的评聘。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后,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
5.1999年9月30日以后进校且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的教师,在博士毕业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满6年,未晋升相应副高级职务的,原则上应调离上述岗位。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进人员,来校后直接聘任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研究生招生资格:
(1)从境外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引进,且在原单位已聘固定或永久性职位。
(2)从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引进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规范,在原单位已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引进,在原单位已聘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实际聘任期不少于4年的。
(4)其他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直接聘任的情况。
上述以外的其他途径引进的,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统一评聘。
7.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1)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的职务评聘,学校只负责对人事关系属于浙江大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评审。由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根据自身办学特点,研究制定本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人事关系在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的人员,可由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学校评审,评审通过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发文聘任。其中教师按照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制定的教师职务评聘条件进行评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学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进行评审。
人事关系在学校,工作关系在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的人员应按浙江大学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进行评审,由学校发文聘任。
(2)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单独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具有教师、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级职务的审定权和高级职务的推荐权。评聘高级职务,在学校核定的当年高级职务评聘名额内,经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后,纳入学校相应的学部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宁波理工学院继续实施院聘教授职务聘任制度。对已经在宁波理工学院全职岗工作,或今后愿意到宁波理工学院全职工作的具有副教授职务、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教师,由宁波理工学院委托学校评审院聘教授。评聘程序为:
由宁波理工学院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到相关的学部。学部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照宁波理工学院教授职务评聘条件,结合相关申报材料,对申报宁波理工学院院聘教授人员的水平进行认定和把关,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者在宁波理工学院工作期间享受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待遇,但不是学校聘任的教授,学校不发聘任文件,不记入个人人事档案,不享受学校教授职务相关待遇。
8.原工人身份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工,如其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符合所申报职务要求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其工人身份不变。
9.人才派遣人员,符合学校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学历、资历和评聘条件要求的,经相应单位按有关职务评审规定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后,方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适用的《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及成员组成原则》(浙大发人〔2005〕50号)及《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8〕49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同类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主题词:人事 管理 通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