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理院友  院友会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物理系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2-11-09     来源:物理学系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178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物理系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物理学系分会,简称浙江大学物理学系校友分会。
第二条 校友分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联络,增进相互感情,凝聚校友力量,共商发展大业。
第三条本分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校友分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物理学系内。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浙江大学物理学系(含原杭州大学物理学系)各专业学习和专兼任职任教过的人员,遵守校友分会章程,经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有:参加校友分会组织的活动;对校友分会工作的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具有校友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义务有:维护校友分会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校友的联络工作,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执行校友分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母校、物理系的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校友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免除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校友分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选举和免除副理事长;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校友分会设理事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物理学系系主任担任。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校友分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校友分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人,指导校友分会工作。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素质好;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声望;热忱校友联络事务;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校友分会理事长可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校友分会签署有关文件;在征求广大校友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副理事长人选,聘任理事和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校友分会业务范围有: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支持物理学系的建设,为物理系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建设并维护物理系校友分会网站。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校友分会经费来源为:捐赠;物理学系资助;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校友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学校财政部门和校友总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校友分会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友总会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